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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员严重渎职,能否提出经济和精神赔偿?           
公安人员严重渎职,能否提出经济和精神赔偿?


  问:在经过将近半个月,本人于6月日再次到公安局询问,办事人员说上级领导还没有把特种行业的许可证审批下来, 我后来就直接去找负责该事的治安股副股长领导, 才得知原来他根本就没有看过本人于2002年5月16日交上去的资料, 还说都不知道你的资料齐不齐。 试问本人把资料交上去将近一个月,而他作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这样的办事效率,构成渎职罪吗? 后来他这个所谓的领导才把资料看了一下,才把资料转交给另一个指导员去办理。他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意拖廷? 对于2001年12月5日本人被罚款一万元正他也在场, 去过十几二十次公安局治安股, 也应该知道本人是办理许可证的,他给人的感觉也是一副官腔。请问现在相隔近一个月他才帮我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我还能向有关部门检举或提出申诉等其它法律手断,把这些害群之马受到制裁吗? 而且能否向国家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经济赔偿?还有能否提出精神赔偿?jj78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你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后六十日内得不到明确答复不能办理或者给予办理的话,则你可以以公安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公安机关的行为给你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也仅限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责任,不包括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失效日期】

  【实施日期】2001.07.22

  【正文】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0〕198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此复。

  【颁布日期】2001.07.17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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